冀E6388Z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2025-05-16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37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47618117135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0523交罚〔2025〕10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谢**身份证号1305****525231X住址隆尧*****村323号联系电话115****6567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法人员宋**执法证号0305**17014傅**执法证号0305***7003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2025年5月2日接到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卡,其中反映内容为冀E6388Z出租车司机多要价,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冀E6388Z出租车司机为谢**,从隆尧路口拉载乘客到格林豪泰,收费15元。该行为存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违反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67条,该违法行为轻微,未取得乘客谅解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00 元处罚内容处罚款贰佰元整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处理室
时间: 2025年0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