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镇关于内内罚决【2024】地002号的公示
2024-08-22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7479669444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内 罚决〔2024〕地002号
内丘**热力有限公司: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 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0在************东南150米圈占土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并建设仓库与锅炉房等建筑,所占用土地面积共14294平方米(其中12395平方米为耕地,1899平方米为园地)。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1元,非法占用园地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计290679元(贰拾万零陆佰柒拾玖元整)。3、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2
内丘镇人民政府
2024年 8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