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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恒迈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的违法行为

2025-04-30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8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47989346942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0523交罚〔2025〕7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单位名称隆尧县恒迈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隆尧县山口镇G515国道联系电话136****1518法定代表人张计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N5MU87执法人员滑海山执法证号0305**7012李刚执法证号03050**016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4月29日,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柳林治超站门口检查时,发现一辆冀E07981D的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该车司机当场出示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苫布没有遮盖,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000 元处罚内容处罚款壹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1*****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内丘县柳林治超站门口

时间: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