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镇关于内内罚决【2025】005号的公示
2025-03-02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748058278848
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内罚决【2025】005号
当事人:
乔**,男,身份号码:132224******0613,地址:内丘县***村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对你在北双流村拖拉机失火引燃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北双流村田地边拖拉机失火引燃杂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除燃烧残留痕迹。
2.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4629300082133,户名: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2
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