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5号
2025-05-06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5号 索引号:nqxgsj/1748225905711
内丘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25号
当事人:韩玉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内丘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502****M45F
住所(住址): 内丘县柳林镇扁鹊大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玉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523****1700
联系电话:182****345
联系地址:内丘县柳林镇扁鹊大道路北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韩玉浩,系内丘县****经营者,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柳林镇扁鹊大道路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2****M45F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时, 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的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有瑕疵没有标注产品规格的情况下,从事蛋糕经营活动,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其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当事人在经营的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有瑕疵没有标注产品规格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21日开始从事蛋糕经营活动,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内市监责改(2025)01号)}通知书,限当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前将从事蛋糕标签说明书上存在的瑕疵改正过来,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4月14日对该从事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经查当事人位于内丘县柳林镇扁鹊大道路北,自2025年3月21日经营蛋糕以来,共购进蛋糕10包(每包蛋糕净含量2kg,)每包购进价格为28元,共计用款280元。现已销售7包,每包销售价格为35元。共计获款245元,获利 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明1.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市监责改(2025)01号通知书
证明2. 现场笔录:2025年4月14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韩玉浩在内丘县柳林镇扁鹊大道路北从事经营的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有瑕疵没有标注产品规格;
证明3. 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提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的责任;
证明4、询问笔录:2025年4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内丘县柳林镇扁鹊大道路北经营的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有瑕疵没有标注产品规格情况下,从事经营情况。
证明5、照片: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所拍摄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有瑕疵没有标注产品规格。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散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之规定, 属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予以配合,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4月23日给当事人送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行罚告(2025)01号)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如下:
1、没收经营额49元;
2、罚款、14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缴款至,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账号:50217001040018050,地址:内丘县城胜利路15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处罚》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0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