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38号
2025-06-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38号 索引号:nqxgsj/1750127146290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38号
当事人: 内丘县私立宏达小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1305230980710842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大孟村镇东庞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军民 身份证件号码: 132222XXXXXXXX0031
2025年4月18日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平台AI抓拍到内丘县私立宏达小学食堂储藏间内有老鼠活动迹象,5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市监孟当罚【2025】2号),5月19日邢台市学校食堂智慧化监管平台推送该学校食堂5月12日又被抓拍到鼠患问题,我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2025年5月2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食堂存在鼠患问题。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5月12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市监孟当罚【2025】2号),证明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3.询问笔录,2025年5月21日,在单位制作的讯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学校委托书: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学校委托书,证明学校负责人李军民委托占立云办理相关事宜。
8.内丘县私立宏达小学食堂鼠患整改报告: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鼠患问题进行整改。
9.邢台市学校食堂智慧化监管平台AI月报(2025年4月1日-4月30日)。
10.邢台市学校食堂智慧化监管平台AI月报(2025年5月1日-5月15日)。
2025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符合较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