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42号
2025-06-23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42号 索引号:nqxgsj/1750640865267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42号
当事人: 内丘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2U
住所(住址): 内丘县扁鹊大道西街村委会扁鹊大道2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付根
身份证件号码: 130**********5
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内丘县扁鹊大道西街村委会扁鹊大道214号的内丘县*****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责令其于5月23日前改正。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 ,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询问笔录2 ,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现场情景和执法现场情况。
我局于 2025年6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5〕10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至: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