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48号
2025-07-0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52045745100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48号
当事人: 内丘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9B
住所(住址): 内丘县城胜利西路交通局对过9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樊委委
身份证件号码: 13**********13
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内丘县城胜利西路交通局对过96号的内丘县****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日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通〔2025〕061606号)》,责令其于2025年6月19日前改正。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下达《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通〔2025〕06160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4.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现场情景和执法现场情况。
我局于 2025年6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5〕12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记录制度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至: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