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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案

2025-05-21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4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527144448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0523交罚〔2025〕1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张*勇身份证号13052*****163X
住址内丘县金****号联系电话1321****2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5月9日8.50,我局接到河渠派出所移交一辆冀ER893W小型轿车,该车司机为张*勇,从事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冀ER893W小型轿车司机张*勇于2025年5月20日来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承认是从滴滴平台接单,到卓泰肥业接乘客。张辰勇无法出示冀ER893W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本人。该行为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该违法行为一般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3000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 / ,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注1:本缴款码10日内有效,如果当事人选择现场扫码缴费,为避免产生重复订单,此处可不生成缴款码
注2:本缴款码仅适用当事人线下自行办理缴费(银行办理或手机银行app)使用,如果当事人最终选择使用执法系统扫码缴费,《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中显示缴款码与当前缴款码无关。

3、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2133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 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