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案
2025-05-21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527144448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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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冀0523交罚〔2025〕12号 | ||||||
|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张*勇 | 身份证号 | 13052*****163X | |
| 住址 | 内丘县金****号 | 联系电话 | 1321****2 | |||
| 单位 | 名称 | |||||
| 地址 |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2025年5月9日8.50,我局接到河渠派出所移交一辆冀ER893W小型轿车,该车司机为张*勇,从事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冀ER893W小型轿车司机张*勇于2025年5月20日来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承认是从滴滴平台接单,到卓泰肥业接乘客。张辰勇无法出示冀ER893W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本人。该行为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 |||||
| 违法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
| 处罚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该违法行为一般 |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 罚款金额 | 3000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 |||||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 / ,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2133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 2025年05月2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