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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鹏耀运输有限公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5-05-20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52714881386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0523交罚〔2025〕11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邢台市鹏耀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内丘县***路2号
联系电话1317****88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4493
执法人员张凯亮执法证号0305***06
宋志国执法证号0305***014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14日,我局收到第2巡查组检查问题隐患台账(邢台市),其中内容显示邢台鹏耀运输有限公司冀ET3821,1月23日执行运输任务,未发现电子运单。2025年5月20日,该企业派委托乔*军来我局进行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经核实后,被委托人乔志军对此事实予以承认,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违反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四十六项,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一般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2000 元
处罚内容处罚款贰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处理室

时间: 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