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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龙华运输有限公司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案

2025-06-13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4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52715187839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0523交罚〔2025〕14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内丘龙华输有限公司地址内丘县龙**区7号联系电话68**06法定代表人赵永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5XH

经调查,现已查明 2025年6月11日16点35分,内丘县龙华运输有限公司张*去行政大厅交通窗口办理冀EV9299和冀EX2371车辆年审业务,因检测超期,来内丘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进行处理,我执法人员经核实,冀EV9299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检测日期为2025年6月6日,冀EX2371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为2021年5月21日,检测日期为2025年6月5日。该行为存在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违法事实 。上述 事实、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一 条 第一 款 项的规定

 1.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鉴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3.其他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在序号前方框答“√”的,为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情形)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