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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7-18      发布机构:金店镇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内金罚决〔2024〕035号      索引号:jdzrmzf/1752805597278

当事人:内丘县*******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130*************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1025 日对你单位在金店镇金店村施工时,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1025日在金店镇金店村施工时,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36914

 

 

金店镇人民政府

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