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2025〕第02号
2025-01-17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53860461095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 建罚决字〔2025〕第02号
当事人:赵海江
身份证号码:13052******8011
经查明:赵海江系河北新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诚园二期项目监理人员,该项目1#楼十八层塔吊与建筑物之间安全通道搭设不规范未开展巡视检查的违法行为,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5年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听告字〔2025〕第0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和参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幅度。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