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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建罚决字〔2025〕第03号

2025-01-17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53860619533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内丘  建罚决字〔202503

当事人: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8073509179                         

经查明,你(单位) 承建的诚园二期项目存在1#楼十八层塔吊与建筑物之间安全通道搭设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 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3.17.4 条的要求

20251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听告字〔202503,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和参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幅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