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2025〕第06号
2025-03-24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53861271704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建罚决字〔2025〕第06号
当事人:四川中翰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MA63DNY35L
经查明,你公司承建的位于内丘县医祖大街以西、礼孝路以北的内丘县教育基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2#楼基坑底边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中第十四条第2款的要求: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基坑底边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先(听)告字〔2025〕第0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和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