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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建罚决字〔2025〕第07号

2025-03-24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53862287877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内丘建罚决字〔2025〕第07

当事人:杨兵

身份证号码:510902******3175

经查明,四川中翰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内丘县教育基地工程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承建的内丘县教育基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2#楼基坑底边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中第十四条第2款的要求: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基坑底边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20253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听告字〔2025〕第07,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和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