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2025〕第08号
2025-04-25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53862398393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 建罚决字〔2025〕第08号
当事人: 聂军岭
身份证号码:130103******2144
经查明, 聂军岭系河北鑫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紫玥花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该项目存在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不履行注册监理工程师职责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 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
2025 年4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听告字〔2025〕第0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于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处罚裁量基准幅度。基准编号:(G120403107)裁量幅度:(较轻)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处于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