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2025〕第09号
2025-04-26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53862517627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 建罚决字〔2025〕第09号
当事人: 内丘县金秋老年公寓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7B3UHD24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内丘县金秋老年公寓中心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 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
2025年4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先(听)告字〔2025〕第0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主动配合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并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处罚裁量基准幅度:“基准编号(G100105802)裁量幅度(较轻)处罚裁量基准(处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
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