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58号
2025-07-1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58号 索引号:nqxgsj/1753865744220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58号
当事人:内丘县犇犇食品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523MA0DEWG125
住所(住址):内丘县官庄镇西阳村5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延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内丘县官庄镇西阳村520号
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投诉时发现内丘县犇犇食品门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卤牛肉。案发时共销售两袋卤牛肉,收款250元。
1.现场笔录, 2025年7月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卤牛肉的行为。
2.询问笔录,2025年7月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及经营情况。
4.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及携带相关材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6.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违规经营活动的预包装食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配料表;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违规商品量小,仅售2袋,违法所得为250元,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主动消除危害,也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综合考虑给予减轻处罚。
我局曾于2025年7月4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官处告字[2025]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现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7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