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66号
2025-08-01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66号 索引号:nqxgsj/1754443838270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66号
当事人:内丘县花柱电子商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523MAELA22Q7T
住所(住址):内丘县官庄镇冀南物流港E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代凤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内丘县官庄镇冀南物流港E3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程建炳、李海良对内丘县花柱电子商务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其经营的“啵啵气泡站”椰子水饮料广告页宣称为纯天然饮料。当事人称制作此广告花费100元。
1.现场笔录,2025年7月2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行为。
2.询问笔录,2025年7月2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及经营情况。
4.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及携带相关材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6.照片:证明当事人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现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2、罚款3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8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