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佳**诊所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2025-08-15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消罚决〔2025〕第008号 索引号:nqxwsj/175573489944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消罚决〔2025〕第008号
被处罚人:益佳**诊所 地址:金***关村 负责人:关** 性别:女 民族:汉族 电话:158*****076 身份证号:13222419******1648
本机关依法查明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灭菌效果检测、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7月2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702-2;2、2025年7月2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702-1;3、2025年7月2日《调取证据通知书》内卫消罚调证通字〔2025〕第0702-1号;4、证据(照片)提取单;5、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6、诊所主要负责人关**身份证复印件;7、受委托人樊**身份证复印件;8、关**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9、2025年7月16日樊**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十节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六节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决定给予你诊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