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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城罚决字〔 2025 〕第 1 号

2025-07-28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2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755850010053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城罚决字〔  2025 〕第 1

当事人: 邢台*******有限公司********供应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       

经查明, 在邢台市内丘县***********燃气储存场所未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事实,以 (列举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经查证属实的案件证据)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 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的规定。

 2025  7  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城罚听告字 2025 〕第 1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大写:贰万圆(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623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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