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 2025 〕第 1 号
2025-07-28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755850010053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罚决字〔 2025 〕第 1 号
当事人: 邢台*******有限公司********供应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 。
经查明,你 在邢台市内丘县***********燃气储存场所未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事实,以 (列举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经查证属实的案件证据)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的规定。
2025 年 7 月 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城罚听告字〔 2025 〕第 1 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大写:贰万圆(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623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