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邢不罚(2025)13052325000071号
2025-09-0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56951821262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不罚(2025)13052325000071号
当事人: 内丘县颜军心连心百货加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23MA0C4F7C3J
住所(住址): 内丘县城振兴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郭颜军
身份证件号码: 130523XXXXXXXX1X
2025年5月22日,我局委托河北泰斯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尖椒、生姜进行监督抽检,该抽检批次的尖椒检测报告编号为:NO:GTJ202508726,检验结果: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18mg/kg,生姜检测报告编号为NO:GTJ202508724,检验结果:噻虫胺项目实测值1.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抽检批次的水果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同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及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遂于2025年7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20日从南和区锋玲蔬菜批发部购进尖椒11.3公斤,进价3.2元/公斤,售价3.96元/公斤;从南和县仁涛蔬菜经营部购进生姜9公斤,进价8元/公斤,售价11.6元/公斤;该抽检批次的尖椒、生姜已销售完,该超市提交了进货单据、供货者营业执照和进货台账快检报告,案值合计149.15元,获利40.99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尖椒、生姜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食品销售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检测报告:证明该抽检批次尖椒、生姜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2025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调查,在进货时查验留存了进货单据及合格证明材料,进货较少,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进货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责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