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处罚〔2025〕23号
2025-11-2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63968849067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市监处罚〔2025〕23号
当事人:内丘柏灵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74543313052317A2102
住所(住址):内丘县康庄路以北、朝阳街以西,
负责人:韩莉 身份证件号码:130xxxxxxxxxx23
本案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丘柏灵中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药〔2025〕101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内丘柏灵中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仍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增敏、张志远为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于10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办案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2025年10月13日和2025年10月27日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两份,证明该医院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2.询问笔录: 2025年10月2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医院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025年10月28日医院负责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 2025年10月28日医院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现场照片: 2025年10月13日和2025年10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对该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2025年10月30日我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5〕29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在调查中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扫二位码交款,收款人名称: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或转账交款,收款人名称: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1 月 1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