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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市监处罚〔2025〕26号

2025-11-2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63969327676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202526号

 

当事人:内丘县众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07UMPN4E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金店镇金店村村南 

负责人:石红梅   身份证件号码:132xxxxxxxxxxx29

本案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202510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丘众康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药〔2025〕10300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5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内丘众康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1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增敏、张志远为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于11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案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202510302025115日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两份,证明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询问笔录: 202511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3.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5116日药房负责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 2025116日药房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现场照片: 2025103020251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对该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511月6日我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5〕24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调查中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扫二位码交款,收款人名称: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或转账交款,收款人名称: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