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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建罚决字〔2025〕第12号

2025-07-21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65177963035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内丘  建罚决字〔 2025 〕第12

 

当事人:王振清

身份证号:132224******0815

住址:内丘县内丘镇东寨阳村

经查明, 存在未按照要求规范安全用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和接地引线的违规行为上述事实,以 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规定

20257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先告(听告)字〔2025〕第11,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规定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试行)》“基准编号(C080104902)裁量幅度(较重)处罚裁量基准(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小写:5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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