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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建罚决字〔2025〕第13号

2025-08-11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65178040129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内丘  建罚决字〔2025 13

当事人: 四川东程同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7KXW419C                        

住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233号C座22层11号

经查明,四川东程同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的教育基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经视频监控巡查发现,现场大面积裸土苫盖不到位,此问题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

 20257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先(听)告字〔202513,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60211501)裁量幅度:(较轻)处罚裁量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小写: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