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2025〕第14号
2025-08-29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65178094582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 建罚决字〔2025〕第14号
当事人:邢台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69439660R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碧桂园8号综合楼213室
经查明,你公司建设的位于内丘县文昌街东侧、书香府邸一期工程西侧的内丘县书香府邸四期工程商业5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5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先(听)告字〔2025〕第1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60501201)裁量幅度:(较轻)处罚裁量基准(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3%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肆仟玖佰陆拾玖元整(小写:24969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