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 2025〕第16号
2025-09-05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65178269504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建罚决字〔 2025〕第16号
当事人: 邢台市亿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557663629F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新华南路金凯利商贸城23栋126号
经查明,你公司安装的内丘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项目,位于内丘县107国道北侧。经调查,该项目存在建筑起重机械未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要求。
2025年8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先(听)告字〔2025〕第1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和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20502903)裁量幅度:(较轻)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