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处罚〔2025〕35号
2026-01-1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内市监处罚〔2025〕35号 索引号:nqxgsj/17683779733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1月4日,在散煤管控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在金店镇xxx村村西一院落内发现当事人存放一堆散煤准备出售。当事人涉嫌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建议立案查处。
经依法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2日吃早餐时,在内丘县高速路口附近吃早餐时,从一辆拉煤大车上购进民用散煤块1.9吨,每吨进价390元,再散煤管控检查中未售出便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民用散煤块销售经营活动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民用散煤块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及过程;
3.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民用散煤块为不合格产品;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民用散煤块销售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2025年12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5〕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 第一百零三条 /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 第一百零三条 /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民用散煤块1.9吨。2、罚款1111.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 第一百零三条 /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1、没收不合格民用散煤块1.9吨。2、罚款1111.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