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处罚〔2026〕8号
2026-01-15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68444793888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市监处罚〔2026〕8号
当事人: 内丘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H
住所(住址): 内丘县平安南大街西泰和苑商铺S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绍强
身份证件号码: 13********11
2025年12月24日,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举报人表示,在内丘*****店外卖平台购买肉松贝贝,商家称是肉松,实际添加是肉粉松。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丘******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肉松贝贝主料显示肉松,实际配料显示鸡蛋、小麦粉、白砂糖、植物油、海苔酥脆肉松(鸡肉、白砂糖、植物油、豌豆粉、食用盐、味精、芝麻、海苔片(≥1%)、食用香精香料、红曲红、D-异抗坏血酸钠)(≥8%)、沙拉酱、食盐、复配膨松剂)。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立案调查查明: 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销售肉松贝贝主料显示肉松,实际添加与宣称不符。截止案发时止,共售出4单,营业额共计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5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外卖平台上肉松贝贝的配料标注主料为肉松,实际添加与宣称不符。
2.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9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外卖平台上肉松贝贝的配料标注主料为肉松的违法情况。
3.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4.照片:现场拍摄的照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6〕8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49,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6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销售肉松贝贝配料标注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因其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影响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给予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52元;4.罚款156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至: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帐号:88528120120000001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