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处罚〔2026〕9号
2026-01-15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68445053371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市监处罚〔2026〕9号
当事人: 内丘******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B
住所(住址): 内丘县城解放路路北6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建超
身份证件号码: 13*******33
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丘****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2025〕120101号,限期2025年12月10日前改正。2026年1月4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立案调查查明: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5日开始经营,截至案发时止营业额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5年12月1日和2026年1月4日两次现场检查笔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2025〕120101号:2025年12月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3.询问笔录: 2026年1月5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违法情况。
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026年1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5.照片:现场拍摄的照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
我局于 2026年1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6〕02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危害后果一般,建议适中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至: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帐号:88528120120000001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