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处罚〔2026〕10号
2026-01-15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68445274106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市监处罚〔2026〕10号
当事人: 内丘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3
住所(住址): 内丘县博德小区北门东行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力广
身份证件号码: 13********18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丘县*****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冰柜内的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我局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2025〕12240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改正。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立案调查查明: 当事人从2025年12月15日开始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在收到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5年12月24日和2026年1月4日两份现场检查笔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市监责改〔2025〕12240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3.询问笔录: 2026年1月5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情况。
4.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026年1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5.照片:现场拍摄的照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
我局于 2026年1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6〕01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83,有效期至:2030年1月14日。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收到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因其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影响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给予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至: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帐号:88528120120000001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