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处罚〔2026〕16号
2026-02-05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70258315088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市监处罚〔2026〕16号
当事人: 内丘*****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6
住所(住址): 内丘县世纪商业广场东B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志敏
身份证件号码: 13*********28
2025年12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并在检查中发现内丘县******店内经销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查获涉嫌侵权的始祖鸟棉上衣21件、棉马甲4件、鞋2双,萨洛蒙鞋10双。我局当场予以扣押,2025年12月25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明我局扣押的上述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查,内丘*****店于从2025年12月20日左右开始卖的,购进始祖鸟标志的棉上衣购进了21件,进价每件22元,用款462元,售价每件28元,未售出。购进始祖鸟标志的棉马甲购进了4件,进价每件15元,用款60元,售价19元,未售出。购进始祖鸟鞋购进了2双,进价每双13元,用款26元,售价每双15元,未售出。购进萨洛蒙鞋购进了10双,进价每双13元,用款130元,售价每双15元,未售出。是别人往门市上送货的,现金结算,没有票据,没有供货商营业执照,没有供货商的电话和姓名。
调查认定的事实:内丘*****店从2025年12月20日开始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均未售出,未获利,货值金额678元。无购进票据,无供货商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销侵犯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经营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销侵犯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4.商标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委托书及鉴定证明,证明该服装为侵犯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现场情景和执法现场情况。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6〕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建议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综合考虑建议较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始祖鸟棉上衣21件、棉马甲4件、鞋2双,萨洛蒙鞋10双;
3.罚款6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至: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帐号:88528120120000001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