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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罚决〔2026〕001号

2026-02-12      发布机构:水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770877330909

内丘县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水罚决2026001

当事人:*法,身份证号132224*******221 X群众,邢台市内丘县金店镇西张村人,现住邢台市内丘县金店镇西张村*号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 2026 1 4 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6112日晚在泜河内丘县金店镇西张村北河道树林里非法采砂,经测量约400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河北省水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捌仟元,共计壹万贰千元

你(单位)应当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所处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 地址:  内丘县胜利西路 户名: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  5021700104001805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 邢台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2406

内丘县水务局

202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