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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市监处罚〔 2026 〕25号

2026-02-12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70885184137

当事人: 武贵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河北省内丘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0216                   

2026年1月31日,接内丘镇工作人员电话举报,内丘县内丘镇小留村村南有人卖散煤,没有营业执照。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人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内丘县内丘镇小留村村南从事散煤销售经营活动,于2026年2月1日被我局查获时散煤尚未销售。我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据《无证无照经营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扣押无照经营的煤8.25吨。

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在2026年1月30日从半挂车上购进散煤,约有10吨,货值1500元。在内丘县内丘镇小留村村南从事散煤销售经营活动,于2026年2月1日被我局查获时散煤尚未销售。我局于当日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上述散煤抽样检验。2026年2月3日内丘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的No:NQZJ2026(WT)MT000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依据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标准要求,该煤样经检验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6年1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煤销售经营活动。

2.询问笔录2026年2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的销售情况 

3.检验报告:2026年2月3日内丘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的No:NQZJ2026(WT)MT000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依据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标准要求,该煤样经检验不合格。”。

4.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5.现场照片2026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无照从事煤销售经营活动情况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2026〕26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之规定,现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没收8.25吨;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扫二位码交款

收款人名称: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

或转账交款  

收款人名称: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5021700104001805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