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处罚〔2026〕23号
2026-02-12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70886136626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市监处罚〔2026〕23号
当事人:内丘******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诊所备案证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13******05
住所(住址):内大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英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15
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中药橱内发现“麦芽”1袋、“丹皮”1袋,共2种中药饮片,该诊所不能提供上述2种中药饮片的采购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中药饮片予以扣押(药品详情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012703号)。于当日经主管领导审批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中药橱内发现“麦芽”1袋、“丹皮”1袋,共2种中药饮片,无采购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诊所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该诊所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该诊所采购上述中药饮片的数量、金额以及销售情况,且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采购票据和供货商资质。
5、从该诊所提取的台账记录,证明:该诊所采购上述中药饮片的数量、金额。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6〕24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2种中药饮片的采购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共计2袋,货值金额6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涉案货值共计62元,涉案产品未使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的减轻情形。依据《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13,适用减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原则,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麦芽1袋、丹皮1袋,共2袋;
2.处1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扫二维码交款
收款人名称: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
或转账交款
收款人名称: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5021700104001805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