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处罚〔2026〕17号
2026-02-13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70949218321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市监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 内丘县胜洪百货杂货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523MAELE07P7N
住所(住址):邢台市内丘县中心大街鑫衣库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2202xxxxxxx2X
2026年1月4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单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026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在该店内北边柜台上摆放12瓶“水氧e清”隐形眼镜护理液(注册号:国械注准20163162309),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该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内市监强制械〔2026〕011901号)、《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清单》(内市监扣〔2026〕011901号)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进行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平台举报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笔录:2026年1月19日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3、询问笔录:2026年1月2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购进及违法所得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6年1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现场照片:2026年1月19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事实;
7、下达的执法文书:《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内市监强制械〔2026〕011901号)、《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内市监扣〔2026〕011901号)。
2026年1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6〕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料;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予以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如实回答调查询问,并能够积极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的处罚原则,依据《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编号HEBMPA-C-2-001中减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处2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减轻情形予以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没收涉案医疗器械12瓶;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扫二位码交款:收款人名称: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或转账交款,收款人名称: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罚没许可证编码:内罚证字第04034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2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