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九问
2022-04-15 发布机构:财政局 浏览次数:2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nqxczf/1651826151069
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九问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理解留抵退税相关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对留抵退税政策公告的解读,省财政厅梳理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公告》政策主要内容进行解答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退税减税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大力改进增值税税制设计中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2022年3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具体政策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3月22日第一时间发布了《公告》,明确了这项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确保该退的税款能尽快退到企业账上。
二、《公告》主要政策内容是什么?
政策适用范围: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6个行业。
1.小微企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退还全部增量留抵退税。
2.6个行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什么?
1.定义。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税制度,一般纳税人通过公式“当月应交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上月留抵税额”,计算应交税额。如果当月应交税额小于0,则纳税人当月不需缴纳增值税,负数部分为纳税人当月末的留抵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 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3.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中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6月30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四、留抵退税具体安排是什么?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办理留抵退税。具体安排如下:
1.小微企业。一是存量留抵税额。微型企业4月1日起开始申请,4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月份开始申请,6月30日前集中退还。二是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开始申请,按月全额退还。
2.制造业等行业。一是存量留抵税额。中型企业7月1日起开始申请,9月30日前集中退还。大型企业10月1日起开始申请,12月31日前集中退还。二是增量留抵税额。从4月1日起开始申请,按月全额退还。
五、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申请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是什么?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办理留抵退税,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对退税办理事项进行了明确。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具体退税申请资料,请按总局公告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和留抵退税政策之间如何调整?
纳税人不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对于已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的,若想调整享受另一项优惠政策,办理要求如下:
一是由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改为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是由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改为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八、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九、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是什么?
《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相关具体划型标准如下: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7.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8.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9.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1.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2.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3.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