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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25-09-23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mjb/176560892854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