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调整试行)5
2023-12-20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14355584795
201 | 行政检查 | 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公路路口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五十八条第二、第三款。 | 1.检查责任: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2 | 行政检查 | 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八十八条。 | 1.检查责任: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3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16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4 | 行政检查 | 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情况的监督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对内河上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5 | 行政检查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条。 | 1.检查责任: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6 | 行政检查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7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1.检查责任: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8 | 行政检查 | 公路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对公路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9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工程环保监督检查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五条。 | 1.检查责任:对公路工程环保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0 | 行政确认 |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疏浚作业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等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供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送达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行政确认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1 | 行政确认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3号;条款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路段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进行现场验收。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送达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行政确认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2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厅质监字〔2009〕183号;条款号:第五条;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3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确认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4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确认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5 | 行政奖励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上级、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出租车公司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确定推荐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以市出租车管理中心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6 | 行政裁决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条款号:第七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争议的实施、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组织听证,也派出工作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7 | 其他权力 |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条款号:第十三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 3、决定责任: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4、事后监管:发现在申请办理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依法予以撤销。 5、送达责任:将证件送达经营者,并公开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8 | 其他权力 | 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条款号:第八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 3、决定责任:审验符合要求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9 | 其他权力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条款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0 | 其他权力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2013) 的通知》;依据文号:交运发[2013]448号;条款号:全文 | 1、受理责任: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车测量相关参数。 2、审核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核定表参数,依据JT/T325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性能指标划分评定级别。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1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质量信誉考核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1、《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条款号:第五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依据文号:经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5、《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依据文号:交公路发〔2006〕294号;条款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2.审核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束后,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核定等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公示。公示结束后进行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2 | 其他权力 |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的规定。 3、决定责任:决定检查是否通过,并当场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并通过车辆审验方式对出租车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3 | 其他权力 | 市区小型船舶<12座以下>备案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4号;条款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备案回执,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市区小型客船《12座以下》报备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4 | 行政确认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经营者是否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3、决定责任: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继续核发《道路运输证》。 4、送达责任:将证件送达经营者,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租车信誉考核办法》和《出租车服务规范》等法规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5 | 其他权力 | 市区小型水运企业报备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4号;条款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备案回执,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小型水运企业报备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6 | 行政确认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经营者是否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3、决定责任: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变更《道路运输证》。 4、送达责任:将证件送达经营者,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租车信誉考核办法》和《出租车服务规范》等法规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7 | 其他权力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依据文号:(交运发〔2018〕58号)条款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 3.决定责任:核查结束后,进行初评并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最终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8 | 其他权力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依据文号:JT/T200-2020;条款号:全文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7)第116号;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3、《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一级、二级车站验收与评定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交办运﹝2020﹞123号);条款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组织验收与评定。 3、决定责任;作出核定或者不核定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9 | 其他权力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申办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核定或者不核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0 | 行政奖励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申办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13、决定责任:作出核定或者不核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1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核定 |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申办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14、决定责任:作出核定或者不核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0)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