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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冬季清洁取暖相关补助标准

2019-03-17  来源:融媒体中心 字体:  打印   

日前,从住建局获悉:去年以来,按照“设备安得起、运行用得起、取暖效果好”原则,我县扎实推进“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在农村实施蓄热式电暖气、地源热泵等多种“电代煤”取暖方式,累计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万余户,今年我县对冬季清洁取暖相关补助标准予以修订完善,具体标准为:

一、  农村电代煤补助标准

1、设备购置补助。按农户设备购置(含户内相关线路改造)投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由省承担50%,市和县各承担25%,其余由用户承担。

2、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农户用电0.12元/千瓦时的标准据实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万时,最高补助1200元,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二、农村气代煤补助标准

1、设备购置补助。按农户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户,由省承担50%,市和县各担25%,其余由用户承担。

2、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农户用气0.8元/立方米的标准据实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最高补助960元,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3、村内入户管线建设补助。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2016年—2017年农村气代煤村内入户管线建设补助1700元/户,对2018年农村气代煤村内入户管线建设补助2000元/户。

三、地热取暖试点补助标准

对农户地热取暖试点,参照农村地区电代煤补助标准给予补贴,考虑到地热取暖试点初期设备投入成本较高,故将第一年运行补贴和设备补贴合并使用,一次性补贴给企业。

四、补助资金支付方式

县财政局依据县住建局的资金支付申请和用款计划及时将补助资金授权支付住建局,住建局按照用款计划和有关乡镇、园区以及有关企业资金支付申请,根据工程进度和验收结果按照流程要求及时进行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