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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重大项目引进优惠政策(试行)发布

2023-10-08  来源:内丘发布 字体:  打印   

内丘县重大项目引进优惠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的重要部署,进一步促进内丘县招商选资工作提质提速提效,根据国家和省、市 有关政策规定和《邢台市重大项目引进优惠政策(试行)》(邢办字〔20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新引进符合内丘县主导产业规划、科技含量高、税收 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中高端装备制造、绿色化工、生物科技、健康食品以及中医药等产业类,且符合“234+ 1.5”  (亩均税收20万元、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均产值400万元、容积率≥1.5 ) 准入标准的亿元以上产业类新供地项目。(特殊行业容积率参照行业标准执行)。

产业基金支持范围

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并争取省市产业基金跟投,重点培育和引进符合第一条产业类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项目用地支持政策 

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前期开发成本和依法应缴纳相关税费之和。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供地时间最长不超过 4 个月。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政策 

对于新供地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经济效益指标达到 “234+ 1.5”标准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2亿元 (不含) 的,按照项目固投的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5亿元 (不含) 的,按照项目固投的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10亿元 (不含)的,按照项目固投的 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10亿元 (不含)的,按照项目固投的 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亩后且符合容积率要求的,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 40%;项目在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后,拨付剩余60%奖励资金。属于中国500强、行业100强或是国家高新专精特新等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亩后且符合容积率要求的,拨付奖励资金总额60%;项目在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后,拨付剩余40%奖励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结果为准。

项目产品支持政策 

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的,亩均税收达到20 万元/亩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参照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资金扶持;第三年到第五年参照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资金扶持。税收贡献大的项目或是高科技产业项目根据一事一议政策可持续享受该政策。

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 

对确需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对项目前3年依据财政 贡献给予租金补贴: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含)400 元/平方米的,给予租金100%的补贴。对于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在生产性设备、净化车间装修等方面可“一事一议”。

总部经济项目支持政策

总部经济项目 (企业) (不包括住宅开发企业),采取超额累进奖励,年财政贡献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 以下部分按县级财政贡献的 60%奖励,100 万元—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部分按县级财政贡献的 70%奖励,500 万元—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 ) 部分按县级财政贡献的 80%奖励,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县级财 政贡献的 90%奖励。

项目产品支持政策

对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内丘县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其产品列入《邢台市优质工业产品目录》的,鼓励各级各类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项目招商引荐奖励政策

以商招商的企业家、各类协会相关人员以及社会人士引进符合本政策要求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入统金额的千分之一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200万元,由引荐人、项目方、县政府 (属地 政府) 或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引荐三方协议。引进项目体量5亿元以上和高科技产业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我县形成新的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或属于我县主导产业产业链关键核心项目,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法制审查、 集体决策、履约监管”的程序批准后,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优惠政策惩戒以及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项目需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限,依法依规进行设立、建设及运营,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补贴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资格,全额追回所得补助和奖励所得并保留追偿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一年,在试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所述奖励如有与内丘县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优惠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