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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救助政策的解读

2025-07-07      发布机构:民政局      浏览次数:2     字体:[  ]

体裁分类:惠民惠农补贴专栏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minzj/1766971146771

关于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的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三、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

(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无故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提供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单独备案:

(一) 属于村(居)委会干部本人或近亲属的;

(二)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

(三) 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商业养老保险的;

(四) 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 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二) 拥有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私家汽车(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以及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三) 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 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五) 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 为获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48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

六、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 工资性收入;

(二)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三) 财产性收入;

(四) 转移性收入;

(五)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

七、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金融性资产、不动产、车辆以及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八、低保边缘家庭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和资格认定。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申请家庭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对拟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在村(社区)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根据上报材料,提出确认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九、低保边缘家庭应按年度向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家庭支出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收入、支出状况,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已经认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取消认定资格并停止相关救助帮扶,记入社会征信系统,列入个人信用档案。

十、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一) 配偶;

(二) 未成年子女;

(三)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一、凡具有我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居民,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分属不同省份,可以由具有我省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有登报寻人启事,并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五、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净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部分特殊情况家庭收入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作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申报的收入计算,其申报收入低于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同行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二)在怀孕、哺乳或者照顾2周岁以下婴幼儿期间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一名人员,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六、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具体扣减标准参照:

(一)因病费用。

(二)因残费用。

(三)因学费用。

(四)必要就业成本。

(五)因灾费用。

(六)多重支出费用。

七、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如下规定的,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不拥有企业股份、股权。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不超过一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二轮摩托车、三轮车和电瓶单车除外)。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不存在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现象。

八、对于维持申请人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按下列规定豁免。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不超过一定金额,且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的机动车辆。

(二)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二级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三)申请人家庭拥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村民统一参加的当地农村集体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市场主体。

(四)申请人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一个月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