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10-29 发布机构:金店镇 浏览次数: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检查事项和依据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dzrmzf/1761700861170
金店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 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 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 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 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容和环境 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 |
省级、市 级、县级 |
县级或乡级 |
2 |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 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 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 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 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 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杆及树叶、 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 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 施处罚的除外。 |
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 事处 |
乡级 |
乡级 |
3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民族事务行 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 级、县级 |
县级或乡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