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孟村镇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2025-05-08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检查标准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dmczrmzf/1762312822249
| 大孟村镇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标准 |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经营活动是否在室内进行;是否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开展经营;废弃物处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
| 2 |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是否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树叶、荒草采取还田、饲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措施;是否存在露天焚烧行为 |
| 3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经营台账是否完整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