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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丘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6-10-13      发布机构:nqxzfb      浏览次数:96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内政字【2016】25号      索引号:740184538/2016-0165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原《内丘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2006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丘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丘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

 

 

 

内丘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应急指挥系统

县、乡级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指挥部由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成员由宣传、发改、财政、公安、监察、农业、卫生、商务、林业、交通、工商、食药监、质监、工信、武警内丘中队、交警等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生四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发生一级疫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1、发展与改革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资金的计划;负责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防疫药品、物资等价格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

2、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公安部门   

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农业局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工作,配合农业局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4、卫生部门

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工作,防止对人的感染。

5、商务部门

配合农业局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6、林业部门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7、交通部门

负责运送疫情应急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有关的车辆通行畅通。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防疫物资、设备的质量的监督。

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11、农业部门

(1)负责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实施强制免疫。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

(8)评估用于应急工作的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强制免疫、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10)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及时与同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2、监察部门: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13、宣传部门:负责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形势、工作部署、措施和科普知识。

14、工信部门

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疫情应急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5、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16、武警内丘中队:负责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并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工作。

17、相关行业协会

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积极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都应当及时向本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分站或县农业局报告。县农业局接到报告或者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县指挥部报告。

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县农业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报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决定按程序上报。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市级专家组成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个级别。

() 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省内有20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重大疫情(Ⅱ级)。在21日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的设区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较大疫情(Ⅲ级)。在21日内本省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一般疫情(Ⅳ级)。省内有1个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要按照 "早、快、严" 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三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五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就地采取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农业局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农业局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处理记录

农业局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作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所列措施必须在农业局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的区域。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各乡镇也要有相应的物资储备。

()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本预案规定扑杀的禽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技术保障

1、农业局建立设备齐全的实验室,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监测和疫情监测。未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

2、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推广,特别是在快速诊断方法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

()人员保障

1、县农业局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技术小组,在省市专家未到之前,负责为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县指挥部负责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局、武警中队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七、其他事项

()各乡()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相应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和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各项规定。

(三)对县、乡政府及其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在实施本预案过程中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310下发的《内丘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政字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