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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11-18      发布机构:nqxzfb      浏览次数:64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内政字【2016】30号      索引号:740184538/2016-016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3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邢政发〔201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县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审计监督,大力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反映重大风险隐患,注重揭示体制机制性问题,为建设经济强县、美丽内丘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凡是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凡是重大违纪违法的,凡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凡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的,要坚决揭露和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

2.坚持鼓励创新。对改革发展中的积极探索和创新举措,凡是有利于调结构、补短板、化解过剩产能的,凡是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质增效的,凡是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凡是有利于扩大有效供给的,凡是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坚决支持,大力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范。

3.坚持推动改革。对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凡是制约和阻碍稳增长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凡是制约和阻碍结构性改革推进的,凡是制约和阻碍创业创新、激发活力的,凡是制约和阻碍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的,凡是制约和阻碍转型升级、提能增效的,要坚决揭示和反映,大力推动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

二、全面加强审计监督

(一)加大对国家和省、市、县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着力监督检查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创业创新、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的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促使改进和完善。

(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察等执法行为进行审计。关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揭示和查处经济运行中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维护宪法尊严,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大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逐步实现全覆盖。

1.对公共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加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的政府全口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力度,重点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原则上每5年轮审一遍。通过审计,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 "约法三章" 要求,加强 "三公" 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的审计,加强包括向社会购买服务在内的政府采购审计。认真执行《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加大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核查力度。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审计机关重点审计近三年内政府投资占概算投资50%以上或者占概算投资50%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金额低于30万元或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招投标文件等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无法查看核算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不再进行审计。

2.对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加大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审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加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国有资产重大投资决策及投资绩效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绩效。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的内容。

3.对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和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机关依法对土地、矿藏、森林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加大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国有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源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等的审计力度,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对重点国有资源进行专项审计,将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逐步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4.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守责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推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年初,结合组织部门,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由离任审计为主转为任中审计为主,使任中审计比重不低于60%;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逐步实现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着力揭示违法违纪和为官不为问题,促进问责机制的健全。

(四)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监督地方政府性债务,关注政府性债务是否影响财政运行安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有效发挥防范和化解经济运行风险的预警作用,维护经济健康稳定运行。

(五)加大对民生资金、项目方面的审计力度。对涉及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关注政策措施执行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三、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审计工作配合机制。相关部门、单位依法接受配合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因履行职责储存保管相关审计所需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技术文档的单位,要自觉配合审计工作,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及信息数据。对拒绝、拖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设置障碍、阻碍检查、提供虚假或毁灭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参加审计机关召开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

(二)健全完善审计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推诿、塞责。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协助落实审计结果,或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未按规定办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健全审计结果通报、责任追究、结果公告、审计整改回访和情况反馈等制度。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切实把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考核、监督、教育、调整、评议等各个环节,做到 "审必有果、有果必用、有错必改、有责必究" 。

四、加大审计问题整改力度

(一)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企业负责人员要抓好整改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县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结果,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以及县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列入县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并及时进行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整改事项。特别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不断提高整改实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三)严肃整改问责。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屡审屡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五、提升审计能力

(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审计人员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招录审计人员时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大对专业骨干和领军人才培养力度,突出实践实战能力提高;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及相关专业学位教育和技术职称考试,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二)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三)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审计数据系统。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建立被审计单位和对象审计结果数据库。

(四)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在机构编制配备上适当向审计机关倾斜。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审理和计算机中心的机构,确保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法直接领导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二)县级审计机关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审计业务工作指导。审计机关行政正副职的任免,在任免前要书面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随意撤换。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三)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县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四)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县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结合党委、人大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审计。要探索建立对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外部审计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审计机关要坚持阳光法则,加大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

 

                              

      内丘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