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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7-04-20      发布机构:nqxzfb      浏览次数:67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内政办字【2017】21号      索引号:740184538/2017-019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以及最近国务院部署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会议的有关要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行为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进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依规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建设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作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完善日常监督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转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犯规行为。

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一)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承接。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二)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以及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或该工程款证明或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担保情况重点监督,防止发生新欠。

(四)加强工程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

三、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一)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作用。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开设的银行预储金账户向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和人社部门备案。未缴存、未足额缴存或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

(二)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其他行业要逐步推行,尤其是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要率先实行。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措施,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县级不得少于500万。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又不足以支付的,相关部门提出垫付意见,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发挥其兜底作用。应急周转金的追偿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相关要求执行。对无力偿还或偿还有缺口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四)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明确或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劳动保障案件,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完善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案件处置部门的衔接工作,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案件会商和案件移送工作,对不配合执法、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影响较坏的,个人携款潜逃的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查处,涉嫌欠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

四、全力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全面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设立接待窗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一次性告知和零障碍服务。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凡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统一归口由建设部门受理,人社部门不再重复受理。监控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发现重大问题苗头和线索,主动跟进、妥善处理。积极参与省级联动处理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实现一地投诉,全网受理。

二)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处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专项治理作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分别在夏收和秋季对全县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排查隐患。将建设领域作为重点,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积极处置欠薪争议案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执法和仲裁组织的协调联动,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引导和告知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开辟 "绿色通道"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是农民工维权步入 "快车道"

工程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其中工作质量和作业量等事项引起的争议,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协商无果或不认可评定方式与结果的,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四)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明确目标任务和处置措施,建立县、乡两级防范体系。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力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要先行介入稳控,相关责任部门1小时内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发生进京、赴省、市及到县上访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迅速将上访人员接回并妥善处置。

对非法群访和采取过激行为讨薪,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虚报冒领,无理无据多要工程款、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建立工程立项与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互通制度,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及人民银行、工商、建设等行业的征信、信用信息公示、诚信信息系统和平台,推进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互认和共享。

重点完善企业诚信评价和 "黑名单" 制度,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3A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等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记入 "黑名单" ,依法清除我县建筑市场,从重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五、提高执法维权服务能力

一)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规范劳动保障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将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重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解决有编制无人员、有人员无编制、在岗不在册和在册不在岗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二)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研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管理功能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延伸。强化实际应用措施,充分运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研判和形势分析,提升预防预警功能。加强执法和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练兵,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能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六、严格落实保障工作支付相关责任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文件规定,分别确定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其他单位或包工头的用工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企业欠薪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发包组织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项目经理、包工头等个人非法用工,且在支取款项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 落实欠薪发生地政府具体负责的属地责任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 的原则,除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单位)投资建设项目以外,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类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等各类非法工程,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发生欠薪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直接组织处理。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召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具体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和重大案件转办、督办,以及承办其他具体事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公、检、法查处涉嫌欠薪犯罪案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专项行动,负责督导责任单位妥善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设部门负责牵头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召开联席会议,受理和处置建筑领域欠薪案件,解决建筑领域欠薪问题;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完善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和公示机制;制定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落实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清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查处涉及挂靠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督导检查。宣传部门负责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协调媒体舆情管控和疏导。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来访办理和来访接待工作,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欠薪发生的围堵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及启动工作,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的及时拨付。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研究督促指导劳动监察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监察机构名称、规格、性质和核定编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执法人员。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现场秩序;处理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提前介入受理和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不配合执法、人数多、影响大,以及个人携款潜逃等案件的处置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利用 "两法衔接" 信息共享平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做好逮捕、起诉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负责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相关工程款争议案件,对恶意欠薪企业,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财产保全等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欠薪单位财产,优先偿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工信部门负责排查和及时发现工业领域欠薪苗头,对停产、半停产和存在停产风险、职工情绪不稳定的工业企业实施监控,提出应对措施、解决问题,并通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部门负责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吊销营业执照。总工会负责完善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提供法律援助,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园林、水务、城市管理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单位,负责受理解决本行业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排查欠薪隐患,受理和处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施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确保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按照责任分工受理、处置案件,工作推诿扯皮等行为进行问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