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温馨提示:本网站已实现河北省内政务服务一号登录,新用户请注册并完成中级以上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本网站。

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丘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7-06-19      发布机构:nqxzfb      浏览次数:16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内政字【2017】11号      索引号:740184538/2017-019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内丘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62十六届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内丘县人民政府

2017612

 

 

 

 

内丘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内丘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内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县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切实增强 "四种意识" ,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以及县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按照 "忠诚、担当、勤奋、廉洁" 的要求,努力打造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坚持走新路、有作为、创亮点、守底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经济强县、美丽内丘。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依法行政、为民施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党组成员受县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县长离开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敢于直面、主动介入、积极解决;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立足职责内的事自己解决,决不将矛盾和难题简单上交。分管领域有问题需县长协调解决的,要亲自请示汇报,不能以部门请示汇报替代;分管领域遇有重大或突发情况,要亲临一线指挥处理。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职,精诚团结、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决策部署。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创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增强政府科学决策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改革创新、突破瓶颈制约,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深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省市法律、法规,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专门文件外,其他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得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和记录归档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凡是确定的事情,都要及时督办、刚性要账、一抓到底。对分管领域和分管部门的工作,要敢于较真,能量化排队的都要量化排队,不能量化排队的,也要分出好中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阳光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决策、执行、服务、管理、结果公开(以下统称 "五公开" 。将 "五公开" 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会议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共代表、专家、媒体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 "五公开" 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县政府要就重要会议、重大政策、重要部署、重要活动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注重提升政务舆情回应效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布。

第二十七条 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释工作。政策解读工作突出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在工作程序上,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二十八条 立足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平台,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推进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提升网站的集群效应,形成一体化的政务服务网络。及时准确刊登县政府及各部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为公众查询、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要强化党内监察,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县政府要自觉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民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条 县政府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接受上级政府层级监督。同时,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诀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群众代表旁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和县委重要会议精神、政策要求等,讨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向县委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六)听取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四十条 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局局长和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参加中央、省、市或市直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并将请假人员名单报告县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

第四十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涉及两位以上县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专题会议可邀请县督考中心、监察局参加,对议定事项执行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问效。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为县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督办有关情况的落实;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协调解决县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经相关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大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县长列席会议的,由县长确定。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批准。县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乡(镇),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需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会的要报县长批准。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以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为主,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一般提要求的会议。县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县性会议,要提前15天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县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到会讲话。县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县政府批准。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邀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县长批准。

第五十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带头精简会议。分管领域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衔接召开的会议尽量衔接召开。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不得随意扩大会议范围,不搞层层陪会。副县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专题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部门正职和相关部门及乡(镇)主管副职参加。未经县长同意,不得扩大到相关部门正职和乡(镇)党政正职。会议原则上只安排1位同志作主题讲话,时间控制在40分钟以内,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小时。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上报下发的公文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要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公文要进行前置审核,由起草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送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可操作性。提出前置审核报告后,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转发县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或需部门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执行。

严格控制临时性发文,除国家、省市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发文外,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凡涉及法律、法规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领导签发前,须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印发后,按要求报市政府备案。

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县委签发;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签发。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签发。

县政府各领导签批文件,要提出明确具体意见,做到可操作、可督查,尤其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时限要求,不能只简单圈阅。对分管领域的请示事项,要认真研究、严格把关,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不能只简单履行签批程序。对拟提交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的文件,会前要深入研究、认真审核,会上对有关事项做好解释说明。要提高文件运转效率,坚持案无积卷、事不过夜。遇到紧急情况,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能因外出、下乡、开会等情况影响工作和文件运转。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服从县委统一安排,执行县委决定,确保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活动(处级以上领导来内丘)和重要工作安排(召开全县性会议)要提前报县委。 "三重一大" 等需县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要按程序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要有前瞻性、计划性,工作计划要按要求报县委。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升能力。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县政府交办的工作要认真落实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拒绝。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内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向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内出差(出访)、休假,应提前3天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和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第五十八条 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出访,需事先向县委书记请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应事先书面请示县长同意(兼党委、党组书记的需事先书面请示县委书记同意)。各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外事部门审核,由分管外事的副县长、县长审批;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兼党委、党组书记的,经外事部门审核,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出访,经外事部门审核,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五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外事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县台办或侨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第六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 "三严三实" 要求,推进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转作风、守规矩、讲团结、勇担当、作表率,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生动局面。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 "八项规定" 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中央 "八项规定" 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凡是县重大项目安排、预算外支出(含预备费)、土地指标使用等事项,不随意开减收增支口子。要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按照 "部门提出、县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 的程序进行。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确保自身和分管领域不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理论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对基层请求县里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在职权范围内全力协调解决。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跨区域、跨部门的疑难问题,要亲自上手,协调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基层的请示和报告。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车站、辖区分界处等迎送。除工作需要,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夙兴夜寐、激情工作,带头提高工作标准,力求分管领域每年干成几件在全市、全省、全国挂得上号、叫得响的亮点,作出几项看得见、摸得着、记得住的业绩,争做政府系统的表率。

第十二章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县政府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